證券交易法(下稱證交法)乃規範證券發行市場(初級市場)與交易市場(次級市場)之法律,是否為證交法所規範之有價證券,涉及發行人及交易人之民刑事責任,應適用證交法或一般民刑法之規定,對於投資人或發行人、交易人之權益影響甚鉅。

一般法律上判斷是否為有價證券時,往往以實行券面所表彰之權利時,是否必須占有該證券為其標準,例如支票、本票、提單、載貨證券等均屬之。而證交法上之有價證券,目前是採有限列舉、概括授權之立法例,即係先列舉政府債券、公司股票、公司債券、新股認購婚紗店推薦權利證書、新股權利證書等為該法之有價證券,其餘則授權主管機關核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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